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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方法

作者:admin2014-11-17 15:04阅读:文章来源:未知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传统的版权管理制度随之面临新的挑战。科技的发展固然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世界范围内的版权侵权现象日趋严重,因版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同步增多。英国政府上世纪80年代关于版权立法经济白皮书的报告表明,在英国仅因家庭录制一项就使版权人和艺术家损失约5000万英镑。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创新,我们不仅需要对版权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还需要国家从立法上均衡版权人、传播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利益。这就给传统的版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

  一、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所谓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即可使用相关作品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立法手段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进行平衡,但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

  1.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现行有关版权方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作品复制、传播等行为如何进行规范,出现侵权后如何问责等没有进行详尽规范;对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界定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有一些含糊,相关规定明显无法适应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情况。当新技术大量出现时,版权人为了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侵权变易,采取了各种诸如加密控制等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版权。这些技术手段固然能为版权人的版权保护提供帮助,但同时限制了使用人的合理使用权,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文化的正常传播。如果法律无条件地支持和鼓励版权人的行为,显然会窒碍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鉴于版权人的版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且版权还具有财产权的特点,从利益分享层而上看,版权人、运营商和使用者的利益博弈将无法避免。对三者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均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J哇的难题。

  2.部分版权人维权意识日益淡薄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容易,版权人对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越来越难以界定,维权的成本也越来越高。而对这种尴尬局而,版权人对网络运营商的依赖日益增大。目前,不少版权人认为版权应该由网络运营商负责提供保护,这是因为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来说,版权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即使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但实际保护效果远远不如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好。为此,越来越多的版权人开始有意无意地淡化作品版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这种消极心态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者不劳而获的行为和嚣张气焰。

  3.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伴生一系列新问题

  当运营商按照版权人的要求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作品保护时,版权人自身的隐私信息被运营商尽数掌握。当运营商按照版权人的要求追查侵权行为时,由于运营商担心成为诉讼中的连带被告,版权人的隐私就难免被侵犯。此外,“市场交易成本日趋为零的思潮”逐渐成为阻比我国版权合理使用范围扩大的理由。鉴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版权人欲让渡自己版权中的财产权只需在网络中与潜在的购买者进行沟通和交易即可实现,交易成本为零,这种零交易成本动摇了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数字差距”问题,由于数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在实践中存在巨大的差异,客观上导致不同的使用者对数字信息的占有和使用出现较大的差距。

  二、国外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启示

  鉴于我国现行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还存在诸多瑕疵,我们有必要考察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教训。

  1.美国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

  美国作为“因素主义”模式的代表国家,早在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版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该法认为,判断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综合考虑原创的性质、使用者的目的、具体使用的数量以及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影响原创的市场效益。1990年至1994年,美国多次修改其版权法,针对与计算机有关的数据库和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交易进行规范,并扩大了版权客体的范围。《美国版权法》规定:“使用者可以对版权人没有发表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998年,美国又颁布了《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该法主要针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规范,网络传播权首次进入该法的范畴。该法规定,如果出自学术评论、新闻批判、媒体报道、学校教学与学习、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复制和使用版权人的作品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无需付费。该法禁止使用者回避版权人使用的技术自我保护措施而获取相关作品进行使用;禁止网络运营商回避版权人使用的技术自我保护措施而使用相关软件或硬件。该法明确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2.欧盟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

  欧盟关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成员国的数据库指令之中。从总体上看,欧盟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态度是保护版权人的版权,尽量限制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1997年,欧盟在针对版权的指令中明确规定:出于教学、科研、有生理障碍(主要指视觉和听觉障碍)者、新闻报道、行政和司法诉讼需要的目的,可以使用版权人的作品,并不用支付任何费用。除这些原因外,欧盟成员国不得对版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1996年后,欧盟委员会为了配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两个条约,又针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版权的保护发布了指令建议。随后颁布的指令明确规定了网络版权的各种使用方法和程序,将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限制在一个更小的范围内,如指令不仅将使用者的复制行为在网络中的定义重新进行界定,还严格限制了网络作品的复制范围。指令将版权人的权利行使范围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但是指令明确版权人临时性的、偶然性的、暂时性的复制不受法律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均衡网络运营商的利益,避免网络业的发展受到牵制,但该规定为使用者的合法使用创造了条件。

  笔者认为,美国和欧盟关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都偏重于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它们都对使用者的使用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让版权合理使用在法律的规制下有限行使。这种立法宗旨对打击当前世界范围内随意复制、盗版等严重侵害版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二者对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制过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文化的传播。为此,如何在私权和公共权益之间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平衡点,仍然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三、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策略

  “法律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机制来确认利益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和质量。”鉴于我国传统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客观需要,我们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对其进行适当的变革。

  1.完善现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使其与时俱进

  当前,世界各国关于版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要素主义模式”和“规则主义模式”两种。“要素主义模式”主要采取概括的方式来规范版权合理使用。“规则主义模式”主要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规范版权合理使用。前者虽然比较灵活且适应新情况的能力比较强,但在实践中也有可操作性差、变化比较随意的缺点。后者一般对版权合理使用的具体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界定,固定的合理使用种类固然容易为执法部门把握,但而对新情况时由于不够灵活,导致其无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笔者认为,为了使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能及时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我们应当在现行“规则主义模式”的基础上兼用“要素主义模式”。这种混合模式的好处是可以有效控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又能使其具备较强的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能力。在混合模式下,我们应从法律上明确版权人、运营商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限制条件具体化。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现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来看,在现有版权合理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将因教学、学习、科研和个人欣赏等目的,采取回避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而复制和使用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运营商为此提供了相关条件的亦不应视为侵权,而应视为合理使用。

  2.宣传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重塑整个社会的版权意识

  版权人维权意识的提高有待于维权技术手段的提升和维权成本的降低,单个版权人的维权行为相对日趋猖獗的侵权行为来说处于典型的弱势地位。如果政府能主导提升维权技术手段,开发简单实用并能迅速普及的维权技术,使普通版权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掌握该方法,对提升版权人的维权信心极有帮助。在实践中,版权人之所以日益淡化自己的维权意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维权成本过高。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一方而要为版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开辟绿色通道,用快捷、便利的处理程序取代现行繁长的诉讼程序,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另一方而,要将事前预防的理念灌输到运营商和版权使用人的思想中,重塑公众尊重他人版权的法制意识。

  笔者认为,将版权的管理集体化,成立官方与民间资源相结合的集体化版权管理组织,不仅可以有效帮助版权人监督版权使用者的使用,还可以解决海量的版权使用审批许可问题。建立该组织既有助于进行普法宣传,又可以对运营商的侵权起到良好的震慑和监督作用。普法宣传应在帮助公众提升版权意识的同时,让版权人、运营商和使用人都认识到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保障任何一方的私利,因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是版权法存在不可或缺的理由,不可因版权人控制作品的技术手段的提高而忽视和放弃。

  3.解决伴生新问题的建议

  保护隐私还得依赖技术进步和行政强制,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技术力量,对运营商的运营行为进行技术限制,并辅之以行政强制。至于“零交易成本思潮”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思潮。理由是,数字作品的网络交易只能减少交易成本,并没有完全消除交易成本。诸如版权本身价值的评估成本,合同签订、履行和违约追究的成本,版权合理使用的监督成本,网络运营的成本,网络交易平台的使用成本等都属于交易成本的一部分。

  至于“数字差距”问题,这是一个与国家整体发展、地区发展差异等因素密切相关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的差异较大,要彻底消除“数字差距”,除了加强科技和制度创新之外,还需要努力发展经济,缩小贫富差距。只有通过帮助欠发达地区提升社会核心竞争力,缩小各地发展的差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数字差距”问题。总之,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对我国文化建设的进展影响极大,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版权合理使用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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